欧盟双指令(WEEE/ROHS指令案)内容介绍 --2
1)至少包括下列物质、配制件和组件,必须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除去:
①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② 含有水银的组件;
③ 电池;
④ 移动电话的印制线路板,和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其他装置的印制线路板;
⑤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⑥ 含溴化阻然剂的塑料;
⑦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⑧ 阴极射线管:
⑨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氯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⑩ 气体放电管:
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的显示屏;
外部电揽;
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关于适应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第67/548/EEC号指令规定的技术进步的第97/69/EC号指令描述的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理事会1996年5月13日关于规定保护工人健康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的第96/29/Euratom号指令第3条和附件1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除外;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高度>25mm,直径>25mm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
2)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下列组件要按所示的进行处理:
① ①阴极射线管:要去除荧光外套;
② 包含消耗臭氧或者使全球变暖潜在值高过15的气体设备,例如包含于泡沫和泠葳电路中的设备:这些气体必须被正确地抽出和处理。消耗臭氧的气体必须按照2000年6月29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EC)NO.2037/2000号规则进行处理;
③ 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水银。
为保护环境,欧盟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电子电气废弃物时要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1)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前的贮存(包括临时贮存)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能覆盖适当面积的防风雨设备;
2)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已分解部件的适当贮存;
③ 用于贮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的适当容器;
④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处理水的设备。
E.WEEE的回收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分类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2、对于被送至处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1)大型家用电器和自动售货机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2)用户设备,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②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3)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上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4)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和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电子电气废弃物、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问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表2所列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和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充分考虑。
5、欧盟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F、处理和回收WEEE所需的资金问题
1、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的资金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已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比例地承担,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大型家用电器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高的费用不允许高于实际需要费用。
4)欧盟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2、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的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G.WEEE指令案要求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私人家庭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①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② 含有水银的组件;
③ 电池;
④ 移动电话的印制线路板,和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其他装置的印制线路板;
⑤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⑥ 含溴化阻然剂的塑料;
⑦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⑧ 阴极射线管:
⑨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氯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⑩ 气体放电管:
表面积大于10cm⒉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的显示屏;
外部电揽;
欧盟委员会1997年12月5日关于适应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第67/548/EEC号指令规定的技术进步的第97/69/EC号指令描述的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理事会1996年5月13日关于规定保护工人健康和公众免受电离辐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的第96/29/Euratom号指令第3条和附件1中设置的免除极限值的组件除外;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高度>25mm,直径>25mm或者按比例类似容积)。
2)分类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下列组件要按所示的进行处理:
① ①阴极射线管:要去除荧光外套;
② 包含消耗臭氧或者使全球变暖潜在值高过15的气体设备,例如包含于泡沫和泠葳电路中的设备:这些气体必须被正确地抽出和处理。消耗臭氧的气体必须按照2000年6月29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EC)NO.2037/2000号规则进行处理;
③ 气体放电管:应除去水银。
为保护环境,欧盟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欧盟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电子电气废弃物时要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1)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前的贮存(包括临时贮存)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能覆盖适当面积的防风雨设备;
2)电子电气废弃物处理地点:
① 适当面积的带有溢出收集设施;
② 已分解部件的适当贮存;
③ 用于贮存电池、含PCB/PCT电容和其他如放射性废物的有害废弃物的适当容器;
④ 按照健康和环境规定处理水的设备。
E.WEEE的回收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欧盟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分类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2、对于被送至处理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欧盟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希腊和爱尔兰可以延长24个月),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1)大型家用电器和自动售货机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2)用户设备,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②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3)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上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①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②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4)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和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欧盟成员国将确保生产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电子电气废弃物、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问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表2所列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和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充分考虑。
5、欧盟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F、处理和回收WEEE所需的资金问题
1、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的资金
1)欧盟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已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比例地承担,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欧盟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大型家用电器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高的费用不允许高于实际需要费用。
4)欧盟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2、关于处理和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所需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的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电子电气废弃物(“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G.WEEE指令案要求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私人家庭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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