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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第4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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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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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05-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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