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与检定的区别
目 的
对 象
依 据
性 质
周 期
方 式
内 容
结 论
法律效力
校准
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行制定
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由组织根据使用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相结合
评定示值误差
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检定
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质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国家强制检定:
1计量基准器;
2计量标准器;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9种
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为行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检定周期实施
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质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TA的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