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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与检定的区别








目 的

对 象

依 据

性 质

周 期

方 式

内 容

结 论

法律效力




校准

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行制定

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由组织根据使用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相结合

评定示值误差

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检定

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质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国家强制检定:
1计量基准器;
2计量标准器;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9种

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为行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检定周期实施

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质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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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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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01-23 10:57
  • 浏览: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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