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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国家关于手袋、箱包皮革制品的行业标准

背提包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背提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人造革、化纤布、帆布或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各种背包、提包、背提两用包(简称背提包)本标准不适用于走轮包、公文包。
2、引用标准
ZBY 73001 螺旋拉链
  ZBY 73002 注塑拉链
  ZBY 73003 螺旋拉链、注塑拉链测试方法
  ZB/TY 73028 金属拉链
3、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
  3.1.1 天然革背提包(包括猪革、牛革、羊革等)。
  3.1.2 人造革背提包(包括PVC、PU、PE、尼龙革、合成革、针织革等)。
  3.1.3 化纤布、帆布背提包(包括刮胶帆布、帆布、尼龙绸、坚固呢等)。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
  3.2.1 带有各种背带的背包。
  3.2.2 带有各种提把的提包。
  3.2.3 带有各种背带、提把的背提两用包。
 3.3 规格
  3.3.1 产品主体外形长度的最长距离确定为产品规格。
  3.3.2 产品的规格尺寸见表1。
表1 mm
规格 尺寸 极限偏差
<300 ±3
300-400(不包括400) ±5
>=400 ±7
4、技术要求
 4.1 产品面层材料
  4.1.1 产品面层材料外观 花纹清晰,在一只产品上色泽基本一致(除配色外),洁净无明显污迹。
  4.1.2 天然革产品面层材料 厚薄基本一致,无裂浆、脱色、松面、裂面现象。
  4.1.3 人造革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mm
项目 产品 规格 缺陷程度 允许缺陷范围
汽 泡 -- -- 不允许有。
凹凸疙瘩 <350 <3mm*mm 大面不允许有,其它各部位不超过1处。
>=350 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不明显印道 <350 <80mm 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350 <100mm
稍明显印道 <350 <60mm 底部不超过1处
>=350 <80mm
 4.1.4 化纤布、帆布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 不反胶,无气泡,无断经、断纬。跳纱不超过10mm。疵点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4.2 缝合
  4.2.1 缝合用线 产品的明线与合活线采用纷纷、涤纶、晴纶或丝线。
  4.2.2 缝合针距 产品的明线针距为30±3针/100mm;粗线缝制的产品明线针距为18±2针/100mm。
  4.2.3 缝合线迹 上、下线吻合,线迹平直,针距一致,一只产品上不得有两针以上边针跳线,跳1针不得超过3处;粗线缝制的产品不得出现跳针。
 4.3 配件
  4.3.1 配件电镀质量要求 光亮、无锈、无残,不允许有毛刺、烧焦、针孔、起泡、起皮、漏镀和机械碰伤,无明显色差。
  4.3.2 配件外观质量要求 色正无杂质,无毛刺,无划伤,同一只产品塑料配件无明显色差。
  4.3.3 拉链
   a.缝合平直,位合滑顺,无缺牙。
   b.金属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TY 73028的规定。
   c.螺旋拉链平拉强力应符合ZBY 73001的规定。
   d.注塑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Y 73002的规定。
  4.3.4 包锁 钥匙插取通畅,锁芯转动灵活。
  4.3.5 商标 图文清晰。
  4.3.6 零部件的安装 平服、牢固、基本对称。
 4.4 负重性能
   产品在规定负重指标下,经5.6条试验,背带、提把、勾环应不坏、不掉、不变形、不松动;包体不开裂。
   产品负重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面料 种类 产品 规格mm 负重kg
天然革 200-300 3
>300-400 5
>400 7
人 造 革化 纤 布 200-300 2
>300-400 3
>400 5
帆布 200-300 2.5
>300-400 4
>400 6
 4.5 包体
   形体饱满,弧线自然,角对称,基本端正。
5、试验方法
5.1 产品规格 采用米尺测量。
 5.2 产品面层质量要求 采用米尺测量其质量缺陷。
 5.3 缝合针距 采用米尺测量。
 5.4 拉链 取样必须与产品使用的为同一批拉链。平拉强力和轻滑度依据ZB/TY 73028和ZBY 73003进行测试。
 5.5 包锁 以钥匙试验锁的开关是否正常,无钥匙的插锁以手工测试。
 5.6 负重性能
 5.6.1 垂直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呈静止端正状态,使其受力均匀,2h后取下,检验背带、提把、勾环是否牢固。
 5.6.2 落下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使其包的底部距地面600mm,自然落地,着地方式有三种(正面着地、则面着地、包直角着地),应随机抽取3个样品就每种着地方式各试验一次,检验产品的缝合部位是否损坏。
  5.6.3 摆动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度,呈端正状态,做摆动试验。摆动角度为45度,摆动频率为25次/miu,摆动100次,按4.4条进行检验。
 5.7 其它指标均用观感测定,在自然光线下,距产品500mm目测。
6、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6.1.1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检 验 项 目
3.3.2 4.1 4.2.1 4.2.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5 --
  6.1.2需方可按出厂检验项目对批量在1000只以上的产品抽验50-100只。检验项目方面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
 6.2 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
  d.产品间隔半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3-5只。若产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生产厂名、商标、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
  7.1.1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应包括:
   a.质量等级标志;
   b.产品生产日期;
   c.检验员代号。
 7.1.2外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出厂日期、产品货号、颜色、数量。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还可附有产品使用说明。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或其它代用材料。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不能重压。运输使用庶盖工具,防止雨淋日晒。
 7.4 贮存 产品应在室内贮存,空气流通、干燥,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不能靠近热源、化学腐蚀品,防止霉变。
公文箱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文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工程塑料(ABS)、人造革、其它材料胶合板配以五金件配件,采用粘缝、真空成型、注塑、缝制工艺的,具有装放公文、小件物品功能的公文箱。
  1. 引用标准
ZBY 45002 箱包工业术语
  1. 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类)
a. 天然革公文箱;
b. 人造革公文箱;
c. 塑料公文箱;
d. 其它材料公文箱。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类)
a. 单层公文箱;
b. 软档多层公文箱。
   3.3 产品规格应符合表1规定
长 度 公 差 长 度 公 差
407(16英寸) ±4 483(19英寸) ±4
420(16.5英寸) ±4 495(19.5英寸) ±4
432(17英寸) ±4 508(20英寸) ±4
445(17.5英寸) ±4 521(20.5英寸) ±4
457(18英寸) ±4 534(21英寸) ±4
470(18.5英寸) ±4 -- --
4.技术要求
 4.1 物理性能
4.1.1公文箱负重  407-470mm公文箱负重5kg。 483-534mm公文箱负重7.0kg。正常使用条件下,要求箱把不掉、不断裂,箱体无明显变形,脱开现象。 4.1.2粘合强度  箱面与箱帮,结合处粘合。粘合强度在50(11±1)mmmm粘合面积上,不低于50N。
 4.2 外观和感观要求
4.2.1 箱体轮廓  轮廓清晰、两角对称、弧线自然、粘合边角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2.2 天然革箱面  表面光洁,无明显九伤、裂面、粗糙大斑块、污点、霉斑及人为的损伤,色泽基本一致。粘贴平伏,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边。箱帮后面上不允许粗糙斑块多于三处,每块面积不大于9mmmm。4.2.3 人造革箱面  质感好、色泽一致、花纹清晰、粘贴平伏、牢固、不起泡。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起、擦伤。箱帮后面上4mmmm以上疙瘩不超过三处,小于70mmmm的印道不超过二处。4.2.4 ABS箱面  表面色泽均匀,花纹清晰。不得有凸凹、裂纹、变形、明显烫痕、污块、擦伤。4.2.5 箱口  a.箱口安装  装配紧密牢固,相对配合。对口箱的底,盖合缝间隙不大于1.5mmmm。木胎箱子口底,盖合缝不大于2mmmm。箱铝口不允许有砸伤、划伤、毛刺。  b.铝口质量  铝口表面需经氧化或喷塑(或其它保护)处理。处理后应颜色基本一致,不允许明显斑花、擦伤。4.2.6 箱里  粘贴牢固、端正、整洁。4.2.7 线迹  针距均匀、平直、吻合。不允许有二针以上跳线、断线。4.2.8 配件  a.五金件电镀质量  光亮、无锈,不允许有针孔、烧焦、起泡、漏镀、划伤。着色配件不允许有明显色花。  b.配件安装  安装牢固,铆钉平伏、不歪斜、布局合理,拨锁与铝口间隙不大于2mmmm。
 4.3 箱锁使用性能
4.3.1 箱锁开启灵活,轻便自如。密码锁不准跳号,脱勾。4.3.2 密码锁连续开关500次,其它锁连续开关1000次。
  1. 测试方法
 5.1 用米尺测量公文箱外轮廓,以两侧帮中点距离为准。
 5.2 物理性能测试
5.2.1 公文箱按规定负重,手提并做60度角任意摆动往返3次。5.2.2 粘合强度  取公文箱同类面料两块,面积120mm*60mm,按同类粘缝工艺制做小样,夹具夹量50mm宽,深度29mm,公差±2mm。用皮革拉力机测定。拉伸速度100mm/miu。
 5.3 合缝间隙
   用塞尺量。
 5.4 箱锁测试
   密码锁用手拨,转动字轮。其它品种锁,钥匙插入后,开关记做一次。
 5.5 其它指标均以距产品400mm观感测定。
  1. 检验规则
 6.1 公文箱在同一原料,同一加工工艺生产条件下,数量1000只为一批。
 6.2 交收检验
6.2.1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规定,检验项目中二项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加盖合格章6.2.2 需方可按本标准表2规定项目,对每批产品抽验4-8只,若抽检的检验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再不合格时,由生产单位负责返修,重新检验出厂。
表2
检 验 项 目
4.2.1 4.2.2 4.2.3 4.2.4
4.2.5.1 4.2.5.2 4.2.6 4.2.7
4.2.8.1 4.2.8.2 4.3.1 --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2-4只。若抽检产品物理性能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其它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公文箱应有以下标志、商标、检验章(合格章)及检验员代号。7.1.2 外包装箱上应有货号、名称、体积、毛重、数量、出厂日期、厂名。并应有“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一般采用纸包装和纸箱包装。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轻拿轻放、装卸小心,严防摔砸和重压。长途运输时加盖防护雨布,以防日晒雨淋。
 7.4 贮存
   在室内通风干燥存放。必须距地和墙壁200mm以上。码放不要过高,以免压坏。不得与化学腐蚀品一起码放。
皮票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票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皮革为主要材料制成的程式票夹。
2、术语
2.1 里心 整块内部结构。
2.2 隔仓 组成各个小袋的构件。
2.3 裥花 圆角打皱。
2.4 揿钮 起开合作用的配件。
3、产品分类
3.1 按原料分为牛皮、羊皮、猪皮等票夹。
3.2 按品种分为架子夹、西装夹、钱袋、证件夹、钥匙夹等。
3.3 皮票平示意图见图1。
说明: 1-里心;2-隔仓;3-裥花;4-揿钮 (图1)
4、技术要求
4.1 皮革
4.1.1 厚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mm)
部位 要求
面 子、袋 盖 >=0.7
其 它 部 位 >=0.5
4.1.2 外观质量 革面平整,色泽均匀,不脱色,无严重裂面。轧花革花纹清晰,露面部位不允许有面积超过2mm*mm的糙斑、虱叮存在。烫线明亮,宽度一致,边距顺直。
4.2 缝制
4.2.1 针距 明线9-11针/25mm(粗线6-8针/25mm)。
4.2.2 缝线边距 2.0-3.0mm。
4.2.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4.3 装配
4.3.1 里心、隔仓装配平服整齐,误差不得大于0.5mm。
4.3.2 包边平直,宽窄一致。方角不翘角、露角,圆角圆正,裥花均匀。
4.3.3 粘合牢固,不脱胶。
4.4 装潢配件 架子口、揿钮开关灵活。拉链滑润,不弯曲。各种配件表面光滑端正,镀层不起壳,不脱落,安装牢固。
5、检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皮革厚度 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缝制要求 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 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批量生产的皮票夹,随机抽样5%,按4.1.1、4.2.1、4.2.2条进行检验,对其它技术要求,进行逐件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
  单件制品按4.1.1、4.2.1、4.2.2判定,若有二项不合格或其它技术要求有三个以上质量缺陷,则判该件皮票夹不合格。
  注:出现影响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缺陷,均定为不合格品。
6.3.2 批判定
  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1.2 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 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
皮腰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腰带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牛、猪装具革等天然皮革制成的皮腰带。
2、术语
2.1 带头 装带扣的部位。
2.2 带尾 靠近带孔的部位。
2.3 甩头 带头皮料折叠部位。
2.4 铆合件 四合钮、铆钉等。
2.5 皮圈 皮制的小圆圈。
3、产品分类
3.1 按原料分为黄牛皮、水牛皮、猪皮腰带等。
3.2 按革面分为光面腰带、轧花腰带等。
3.3 按结构分为单层腰带、多层腰带等。
3.4 皮腰带示意图见图1。
说明:1-带头;2-带尾;3-甩头;4-铆合件;5-皮圈;6-带长;7-带宽;8-带孔。 (图1)
4、技术要求
4.1 宽度、厚度、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mm)
 宽度 宽度允许误差 厚度 长度 长度允许误差
<=20mm ±1 1.8-2.8 700-1050 ±15
>20mm ±1 2.0-3.5 900-1300 ±15
4.2 皮圈、带孔、带孔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mm)
皮圈 带孔 带孔数(只)
厚度 宽度 孔距距离 尾端
1.1 - 1.8 >=8 24 - 26 75 - 105 5 - 8
4.3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一等品 合格品
皮 质   结实、丰满,无松壳、裂面,厚薄均匀,皮面无显著斑点、刀伤,花纹明显、凹凸均匀。  小于等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2mm,大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2.5mm。   结实、丰满,无松壳、裂面,厚薄均匀,无严重刀伤,允许有分散碎糙4处,每处碎糙面积不大于3mm*mm。  小于等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1.8mm,大于20mm宽度系列,厚度不得低于2mm。
带边 光滑光亮,不脱色。
甩头   厚薄均匀且不得低于1.5mm,装扣子处皮质不裂面。   厚薄均匀且不得低于1.5mm,装扣子处允许轻微裂面。
带尾 皮质结实,圆整。
带孔   垂直居中,孔距相等,误差均不得大于1.5mm。   垂直居中,孔距相等,误差均不得大于2mm。
铆合件  距离相等,安装牢固,不敲瘪,不脱漆,距带边误差不得大于1.5mm。  距离相等,安装牢固,不允许严重敲瘪、脱漆,距带边误差不得大于2mm。
带底 基本平整、均匀。
皮圈 色泽与皮腰带基本相同,套在皮采腰带上大小吻合。
带体 整洁、干净,配件光滑,无毛刺。
4.4 缝制要求。
4.4.1 针距 6-10针/25mm。
4.4.2 缝线边距 1.5-3.0mm。
4.4.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5、试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厚度 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宽度 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 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5.5 裂面试验 将革面向外围绕直径30mm圆柱体弯曲160度时,看革面是否产生裂痕。
5.6 脱色试验 以干的细白布在革面上任一部位顺方向擦五次,看是否脱色。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批量生产的皮腰带,随机抽样5%,检验4.1、4.2、4.4.1、4.4.2、条。对4.3、4.4.3条进行逐件检验,并定出等级。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 单件制品的判定,按4.3、4.4.3条,若累计有3个以上缺陷或其他技术要求中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3.2 批判定 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注明长度,附有合格证。
7.1.2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 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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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linfeng
linfeng

本人从事手袋16年,对手从事品质工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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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7-1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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