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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员工带公司机密跳槽怎么办?



  范某利用工作之便,将福州某公司商业资料拷贝后带走,并与他人成立自己的公司,生产一样的产品与原公司竞争。范某还向原公司下假订单,造成原公司产品大量积压。日前,仓山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数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2万元,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从2000年起,范某在福州某公司担任业务员。他利用工作便利掌握了该公司国外客户资料。此后,他私自将公司的外贸客户资料、产品样品等商业资料进行拷贝,带回家中。范某还将公司的样品邮寄到公司竞争对手王某经营的公司。2005年初,范某在没有辞职的情况下,与王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公司,生产与原公司相同的产品,范某担任新成立公司的副总经理。之后,范某删除了原有公司电脑中的商业资料,到自己公司上班,并利用带走的商业资料,与原公司的客户签订合同,使得原公司受到严重经济损失。
  2005年4月,原公司负责人在广交会上发现范某公司展品与原公司产品一样,双方发生争吵。当年5月,原公司以商业秘密被盗,向警方报案。同年9月,范某被刑拘后取保候审。
  取保期间,范某为打击原公司,在家利用互联网,以“NICK”的名义,多次与原公司联系,佯称要订购公司产品。范某还伪造银行汇款单传真件,向原公司下单,同时要求在产品上打上特殊标志。原公司生产完毕准备交货时,范某在互联网上销声匿迹,使得原公司产品积压无法销售,损失近20万元。
  警方立案后对涉案人员进行侦查,发现2005年12月29日,“NICK”发给原公司的邮件是从范某家中电脑发出的。警方发现了范某作案的大量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范某出于个人目的,以虚假签订贸易合同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查证,范某还侵占原公司99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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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小葱
小葱

此人已死,有事烧纸。小事招魂,大事挖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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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8-02-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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