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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检定、校准与校验

浅说检定、校准与校验

我国较多采用检定方式,西方及ISO9000系列标准普遍使用校准术语,国内外实际上都存在校验方式。目前这三个术语应用十分混乱,为此谈谈我的看法。
  一、检定与校准的比较
  根据JJG1001-1991,检定是"为评定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这两个定义与国际上有关定义是一致或相近的。它们的区别对比见下表:
  序号 项目 检定 校准
  1 效力 具有法制性,政府执法行为. 不具法制性,企业技术行为
  2 依据 检定规程,分国家、地区、部门三种. 校准规范,也可是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的有关部门,国家,地区,部门,企业均可制定.
  3 内容 全面确定计量特征,判别合格性. 仅确定示值误差,不判别合格性.
  4 证件 合格:检定证书(合格级别).
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 校准证书,给出示值误差值和校准不确定度(或等别).
  5 背景 法制计量要求,计划经济体制下较多采用. 技术计量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较多采用
  6 应用 按规程规定的允许误差限考虑不确定.使用方便,但效益低. 按校准不确定度考虑不确定度,一般使用时示值进行修正,使用不便,但效益高
  一般对上表前5项认识较深,而对其应用上的不同认识不足,现举例说明:
  设某单值量具检定规程规定允许误差为±10(单位略,下同),检定/校准不确定度为±3,欲测量一个公差为±20的被测量,要求计量器具引起的不确定度不超过被测量公差的1/4,现有经检定和校准的A、B两个量具,对比见下表:
  量具 示值误差 不确定度 MΦ 可用性
  A 校准:+5 4.4 ±3 (±3±20)<14,可用
  检定:合格 1.3 ±10 (±10±20)<14,不可用
  B 校准:+11 4.4 ±3 (±3±20)<14,可用
  检定:不合格 不可用
  二、关于校验
  JJG1001和ISO等国际标准中均没有"校验"这一术语的定义,但由于检定和校准均有局限性,在它们之外,国内外实际上都存在"校验"这种方式?quot;校验"一词已被广泛应用。
  国内在JJG1021-19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及其它一些文件资料中规定:在没有检定规程时,应由企业编写校验方法进行校验。在ISO9001标准的4?11中,也多处出现"校验"一词。如"如果试验软件或比较标准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应加以校验(checked),……并按规定周期加以复验(rechecked)。"分析国内外对校验的用法,其含意基本相同,它与检定和校准均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具有法制性与校准相同,它在技术操作内容上又与检定有共性,一般可进行校准,也可以对其它有关性能进行规定的检验,并最终给出合格性的结论。这一术语有时是很必要的,建议在有关术语定义中应当给校验一个正式的位置,以统一和规范其使用。
  三、检定、校准和校验的关系
  实际中,检定、校准和校验三者并不完全独立,在检定和校验中都包含有校准过程,只是是否给出校准结果的问题。在我国,有的检定证书附页中规定给出具体示值误差值,这种检定实际上已同时具有校准的性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关于"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则正式肯定和扩大了这种性质,即依据检定规程在需要时可以进行校准。校验与校准也应有类似关系,即在校验活动中也可进行校准,当然校验还可确定其它性能。综上,检定、校准和校验有下图关系。
  四、应如何采用检定、校准和校验
  按照有关术语定义和实际内涵,我认为检定应主要用于有法制要求的场合,对无法制要求的场合可根据条件自由选用;校准主要用于准确度要求较高,或受条件限制,必须使用较低准确度计量器具进行较高测量要求的地方;校验主要用于无检定规程场合的新产品、专用计量器具,或准确度相对要求较低的计量检测仪器及用于检验的试验硬件或软件。新产品、专用计量器具也可用于虽有检定规程,但不需或不可能完全满足规程要求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场合。
  在按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认证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及日常计量工作中,目前对这三种方式的理解和要求十分混乱,主要有三种错误倾向:一是将新形势下的要求笼统地套成检定和依法管理;二是不顾国情,机械地套用ISO有关标准词句,无法与现实对应;三是无视检定、校准、校验的区别,相互代用混用。
  我认为,在与国际接轨中,既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又要敢于坚持自己的长处。具体地说,对国家规定强检的,应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对强检方法、范围,国家也应根据发展及时调整;对强检以外的,应允许企业根据不同需要和条件采取检定、校准、校验、测试、比对等形式。在目前一般情况下,应首先选用检定和校准,以利过渡。当必须采用其它形式时,也应尽量利用已有检定的成果和经验,在已有检定规程时,尽量在原规程基础上裁剪和/或修改,只有在无规程时才需单独制定有关文件。要注意这些形式应按一定规范有步骤地逐步实行。
  此外,实际中还应特别注意,在使用有关术语时,应尽量保持与有关定义标准规定的或普遍约定的术语、含义以及客观实际相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
  要做到这些,应首先取得对有关术语理解和应用的一致性。而要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则不仅需要广大计量人员的努力,更需要政府计量部门及时研究和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宏观规范和指导。
作者单位:张志忠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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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mmy123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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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但是对上面的第六点“应用”还不是很理解,是否有更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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