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國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最 近 收 緊 20 年 前 通 過 的 《 第 65 號 提 案 》 (Proposition 65),引 起 香 港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供 應 商 關 注。條 例 把 700 多 種 化 學 物 質 列 為「已 知 可 致 癌」或「已 知 可 導 致 生 殖 系 統 受 損」的 物 質,其 中 包 括 鉛 和 鎘 等 常 見 金 屬;並 規 定 商 家 須 於 可 能 釋 出 該 等 物 質 的 消 費 品 附 上「清 晰 和 合 理」的 警 告 標 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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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 第 65 號 提 案 》,營 商 過 程 所 牽 涉 的 任 何 人 士,包 括 零 售 商、進 口 商、分 銷 商 以 及 海 外 出 口 商、貿 易 商 和 生 產 商 等 均 須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加 州 收 緊 條 例 後,美 國 買 家 紛 紛 要 求 供 應 商 提 供 符 合 《 第 65 號 提 案 》 規 定 的 產 品。在 其 他 州 份,供 應 商 只 須 另 外 提 供 警 告 標 籤 或 產 品 成 份 說 明。
加 州 總 檢 察 長 以 及 地 方 和 城 級 檢 察 官 均 嚴 厲 執 行 《 第 65 號 提 案 》。假 若 有 關 人 士 違 規,市 民 或 環 保 團 體 可 以 代 表 公 眾 提 出 訴 訟,法 庭 可 就 過 去 1 年 每 種 售 予 加 州 消 費 者 的 問 題 產 品 判 處 最 高 2,500 美 元 的 罰 款。
如 果 控 方 得 直,代 表 市 民 提 出 起 訴 的 律 師 除 收 取 律 師 費 外,亦 可 索 回 調 查 費 用,總 額 往 往 高 達 100 萬 美 元 或 以 上。
陶 瓷 餐 具 是 香 港 向 加 州 出 口 的 主 要 產 品,也 是 《 第 65 號 提 案 》 針 對 的 對 象 之 一,加 州 收 緊 條 例,自 然 引 起 香 港 出 口 商 關 注。
《 第 65 號 提 案 》 最 近 一 次 的 重 大 修 訂 是 在 1993 年,條 文 列 出 在 甚 麼 情 況 下,供 應 商 須 於 陶 瓷 餐 具 附 上 警 告 字 句。據 了 解,個 別 陶 瓷 生 產 商 為 對 簿 公 堂 花 費 了 接 近 100 萬 美 元。自 此 之 後,業 者 必 須 確 保 產 品 符 合 條 例 訂 明 的 準 則,或 是 推 行 一 項 複 雜 繁 瑣 的 警 告 標 籤 計 劃,可 是 這 計 劃 卻 經 常 被 零 售 商 詬 病。
港 商 積 極 配 合 有 關 條 例
條 例 的 管 制 範 圍 較 以 往 擴 大 不 少。據 專 營 餐 具 及 石 製 器 具 的 建 益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總 裁 Alan Yip 表 示,以 前 只 有 接 觸 食 品 的 餐 具 表 面 受 到 管 制,現 在 條 文 修 訂 了 有 關 定 義,他 們 必 須 遵 守,問 題 是 廠 商 和 客 戶 在 溝 通 上 還 有 一 點 混 亂。
他 解 釋,客 戶 採 購 的 產 品 系 列 很 多,有 些 買 家 還 未 完 全 掌 握 關 於 個 別 產 品 的 具 體 規 定。此 外,每 件 產 品 均 涉 及 美 學、設 計 和 其 他 重 要 的 技 術 因 素,其 製 作 成 本 亦 不 能 超 出 預 算,這 些 都 是 廠 家 需 要 考 慮 的 問 題。
建 益 與 買 家 和 化 驗 所 合 作,以 糾 正 所 有 與 產 品 有 關 的 問 題。該 公 司 並 與 中 國 內 地 廠 商 和 物 料 供 應 商 緊 密 聯 繫,確 保 各 方 遵 照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規 定。雖 然,建 益 須 特 別 招 聘 熟 悉 有 關 規 定 的 新 員 工,但 此 舉 卻 可 為 客 戶 提 供 所 需 服 務,有 助 公 司 擴 展 業 務。Alan Yip 說,陶 瓷 生 意 不 易 經 營,供 應 商 不 單 要 提 供 價 廉 物 美 的 產 品,還 須 遵 守 多 項 條 例 規 定。
根 據 《 第 65 號 提 案 》,假 若 陶 瓷 餐 具 所 含 物 質 超 標,供 應 商 必 須 加 上 警 告 標 籤。例 如,含 有 已 知 可 致 癌 化 學 物 質 的 消 費 品,須 附 上「Warning: this product contains a chemical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cancer」( 警 告:本 產 品 含 有 加 州 當 局 已 知 可 致 癌 的 化 學 物 質 ) 的 警 告 字 句。
假 若 產 品 含 有 已 知 可 損 害 生 殖 系 統 的 化 學 物 質,則 須 加 上「Warning: This product contains a chemical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defects or other reproductive harm」( 警 告:本 產 品 含 有 加 州 當 局 已 知 可 導 致 生 殖 系 統 受 損 的 化 學 物 質 ) 的 警 告 字 句。
儘 管 所 有 餐 具 均 須 通 過 聯 邦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署 的 測 試,才 能 在 美 國 銷 售,但 這 類 警 告 標 籤 卻 往 往 令 顧 客 望 而 生 畏。此 外,生 產 商 為 配 合 《 第 65 號 提 案 》 規 定,設 計 產 品 時 亦 須 克 服 不 少 技 術 困 難。
新 釋 義 由 2005 年 8 月 起 生 效
由 於 引 用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個 案 與 日 俱 增,零 售 商 經 常 要 求 陶 瓷 餐 具 供 應 商 提 供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的 產 品。2005 年 8 月,條 例 涵 蓋 的 新 訂 產 品 範 圍 獲 法 庭 批 准。條 例 規 定,根 據 24 小 時 醋 酸 鉛 溶 濾 測 試 結 果,扁 身 陶 瓷 餐 具 ( 例 如 碟 子 ) 的 食 物 接 觸 面 所 釋 出 的 鉛,濃 度 不 得 超 過 百 萬 分 之 0.226 (0.226 ppm),陶 瓷 中 空 餐 具 ( 例 如 茶 杯 和 水 杯 ) 內 部 食 物 接 觸 面 所 釋 出 的 鉛,濃 度 不 得 超 過 0.100ppm。
三 藩 市 Morrison and Foerster LLP 律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Robert L Falk 解 釋 修 例 內 容,表 示 加 州 高 級 法 院 已 批 准 了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新 增 規 定,對 玻 璃 及 陶 瓷 器 具 外 部 非 食 物 接 觸 面 的 有 色 裝 飾 部 分 ( 包 括 顏 料 及 裝 飾 ) 加 以 管 制。
Falk 表 示,這 些 新 準 則 擴 大 了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適 用 範 圍,補 充 了 加 州 當 局 對 有 關 測 試 的 詮 釋。以 往 符 合 規 定 的 產 品,現 在 可 能 不 符 合 部 分 標 準,供 應 商 或 會 遭 到 當 局 警 告,甚 至 招 惹 官 非。為 此,廠 商 或 須 進 行 額 外 的 技 術 評 估,以 確 保 有 裝 飾 的 玻 璃 及 陶 瓷 器 具 現 在 亦 符 合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規 定。
他 說,被 狀 告 的 客 戶 或 會 向 玻 璃 及 陶 瓷 器 具 供 應 商 索 償,指 他 們 的 產 品 並 未 符 合 《 第 65 號 提 案 》 所 有 規 定,其 中 包 括 器 具 外 部 非 食 物 接 觸 面 的 有 色 裝 飾 部 分 的 新 增 規 定。
就 飾 花 玻 璃 器 具 來 說,用 來 裝 飾 外 部「邊 唇」範 圍 ( 即 頂 部 20 毫 米 ) 的 物 料,最 多 只 能 含 有 200 ppm 的 鉛 或 800 ppm 的 鎘。邊 唇 範 圍 以 下,器 具 外 部 的 裝 飾 最 多 只 可 含 有 600 ppm 的 鉛 或 4,800 ppm 的 鎘,未 超 標 者 毋 須 附 上 《 第 65 號 提 案 》 規 定 的 警 告 標 籤。
此 外,如 果 邊 唇 範 圍 並 無 裝 飾,以 及 對 所 有 裝 飾 面 進 行 NIOSH 9100 拭 抹 測 試,顯 示 釋 鉛 量 不 足 1 微 克,釋 鎘 量 不 足 8 微 克,則 毋 須 附 上 警 告 標 籤。
陶 瓷 餐 具 方 面,假 若 根 據 醋 酸 鉛 溶 濾 測 試 結 果,扁 身 陶 瓷 餐 具 的 食 物 接 觸 面 所 釋 出 的 鉛,濃 度 不 超 過 0.226ppm,陶 瓷 中 空 餐 具 內 部 食 物 接 觸 面 所 釋 出 的 鉛,濃 度 不 超 過 0.100ppm,同 時 達 到 適 用 於 玻 璃 器 具 的 標 準,則 可 毋 須 附 上 關 於 外 部 裝 飾 的 警 告 字 句。
陶 瓷 餐 具 供 應 商 亦 可 以 只 進 行 24 小 時 醋 酸 鉛 溶 濾 測 試,以 證 明 產 品 合 乎 《 第 65 號 提 案 》 規 定。不 過,除 了 扁 身 及 中 空 陶 瓷 餐 具 的 食 物 接 觸 面 所 釋 出 的 鉛,濃 度 分 別 不 得 超 過 0.226ppm 和 0.100ppm 外,根 據 ASTM C-927 測 試 結 果,產 品 的 邊 唇 範 圍 所 釋 出 的 鉛 和 鎘 亦 分 別 不 得 超 過 每 毫 升 0.050 微 克 及 每 毫 升 4.00 微 克。
此 外,產 品 亦 須 進 行 24 小 時 醋 酸 完 全 浸 沒 測 試 (ASTM C-927),證 明 釋 出 的 鉛 不 超 過 0.99ppm,鎘 不 超 過 7.92ppm。測 試 結 果 會 按 照 器 具 ( 例 如 茶 杯、水 杯 或 碗 ) 的 內 部 容 積 而 調 整。
免 責 機 制 為 供 應 商 提 供 保 障
過 去 1 年 曾 向 美 國 進 口 商 及 零 售 商 銷 售 玻 璃 及 陶 瓷 器 具,或 協 助 銷 售 該 等 產 品 的 公 司,假 若 當 時 的 產 品 並 不 符 合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新 增 規 定,則 有 可 能 遭 客 戶 起 訴,或 申 索 《 第 65 號 提 案 》 訴 訟 所 涉 及 的 費 用。即 使 雙 方 決 定 庭 外 和 解,供 應 商 向 客 戶 支 付 的 賠 償 款 額 亦 會 相 當 可 觀。
加 州 高 級 法 院 除 通 過 關 於 飾 花 玻 璃 及 陶 瓷 器 具 的 新 增 規 定 外,亦 建 議 設 立 機 制,以 協 助 供 應 商 有 效 處 理 因 《 第 65 號 提 案 》 而 招 致 的 法 律 責 任 及 客 戶 索 償 問 題。這 機 制 是 一 項 自 願 參 與 計 劃,一 家 公 司 如 果 願 意 承 諾 遵 照 《 第 65 號 提 案 》 的 鉛 鎘 含 量 標 準,製 造 合 規 格 的 玻 璃 及 陶 瓷 器 具,則 可 就 其 產 品 ( 包 括 過 往 製 造,不 符 合 新 規 定 的 產 品 ) 可 能 招 致 的 索 償 申 請 免 責 擔 保。
據 律 師 解 釋,這 項 擔 保 可 向 下 游 伸 延,為 當 事 人 的 客 戶 提 供 保 障,即 使 客 戶 因 以 前 進 口 或 銷 售 的 玻 璃 及 陶 瓷 產 品 不 符 合 規 定 而 招 致 第 三 方 索 償,該 等 索 償 亦 將 告 無 效。
2006-01-17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