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是不允许的。你有文件规定你如何评价和选择供应商,但现在你要做特采是与你的文件规定不相符,当然不符合质量管理的基本精神。
另外,我也想说你们供应商评价为啥规定要3-5个批次?不同的供应商提供的批次大小可能不一样(即使同一种材料,可能供应商A是50件一个批次, 而供应商B是500件一个批次),另外,有些材料一个批次可能就够用1年,为了评价,需要 购买3-5年用的材料没有道理。所以用供应商的批次数来规定需要评价多少样品不合理。你可以考虑选取的样品数量足够生产3-5个批次你们的 产品。
2017-04-10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