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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名词解析: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英文缩写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1947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后,IEC曾作为电工部门并入ISO,但在技术上、财务上仍保持其独立性。根据1976年ISO与IEC的新协议,两组织都是法律上独立的组织,IEC负责有关电工、电子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则由ISO负责。IEC的宗旨是促进电工、电子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工作领域包括了电力、电子、电信和原子能方面的电工技术。现已制订国际电工标准3000多个。
IEC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目前有53个成员国,称为IEC国家委员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作为其成员。每个成员国都是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一年一次,称为IEC年会,轮流在各个成员国召开。执行委员会处理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IEC的技术工作由执委会(CA)负责。执委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分为A、B、C三个组,分别在不同领域同时处理标准制订工作中的协调问题。IEC目前有104个技术委员会、143个分技术委员会。我国于1957年成为IEC的执委会成员。

IECEE(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The 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简称IECEE。IECEE在IEC 章程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具体宗旨是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中使用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IECEE是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授权下开展工作的国际认证组织。它的全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它的前身是CEE—欧洲电工设备合格测试委员会,成立于1926年。随着电工产品国际贸易的需求和发展,CEE与IEC合并成为IECEE,并将欧洲早已实行的区域性互认制度向全球推广。
IECEE的宗旨是:促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和类似场所中使用的电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IECEE推行国际认证的最终目标是:一种电气产品,同一个IEC标准,任意地点的一次测试,以及一次合格评定的结果,为全球所接受(One product, one test, one mark, where applicable)。

IECEE-CB体系(IECEE-CB Scheme, 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为实现IECEE的宗旨,IECEE执行或保持了若干个体系,IECEE-CB体系是其中之一。
该体系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的体系”(IECEE-CB Scheme, 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简称“CB体系”(IECEE-CB Scheme),是一个关于测试证书和相关文件相互认可的体系。具体的做法是:对涉及到IECEE范围内的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试样进行测试,相互认可测试结果。目的是为了推进和简化国家级认证或批准,从而达到促进国际贸易的目的。
CB体系是以CB测试证书作为相互认可测试结果的手段,适用于通常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的十六大类电工产品,产品名称和适用的IEC标准见本书1.2节表1-1。
参加此体系的各国NCB按照IEC标准进行认证或批准,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以IEC标准为基础的国家,应考虑其所声明的国家差异。

CBTR(CB Test Report)
CBTR即CB测试报告(CB Test Report),是一种标准化的报告,以逐条清单的形式列举相关IEC标准的要求。报告中必须提供所有测试、测量、验证、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这些结果应该清楚无歧义。CBTR中还要包括照片、电路图、图片以及对产品的描述。根据CB体系的规则,CB测试报告只有在与CB测试证书一起使用时才是有效的。
如果NCB拥有相应的设备和能力,还应按照其他国家已声明的国家差异进行测试和评估。这些附加的测试结果要作为CB测试报告的增补件,而且通常会被其他的认可的NCB所接受。

CMC(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
CMC是认证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Committee)的简称,是IECEE的一个委员会,CB体系在CMC的管理下进行运作。
CMC向IEC的合格评定局(Conformity Assessment Board,简称CAB)报告,CAB负责批准CMC提出的有关CB体系规则、官员任命、财务问题及IECEE政策方面的建议。CMC的责任是依据CB体系规则执行、发展和促进该体系,CMC有权决定接受、拒绝或暂停某成员的资格,决定是否增加新的产品类别和标准。

CTL(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
CTL是检测实验室委员会(Committee of Testing Laboratories)的简称,其任务是:
l 规定有关IECEE所进行的测试需遵守的详细方法,以获得必要的测试结果的再现性;
l 协调标准中所涉及的测试设备的设计及使用,并向IEC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改进这些标准的建议;
l 举办检测实验室参加的讨论会,讲解和讨论实际测试问题及执行其它由CMC指导的技术工作。
CTL的目标是统一各CB检测实验室测试方法并提高其能力,实现测试结果的再现性和加强CB测试报告在CB体系不同成员之间的接受度。IECEE的任何成员机构都有权参加CTL会议。
CTL将其对某一议题的讨论或决策结果以决议单的形式公布在CB体系的网站上,称为CTL决议,所有的NCB和CBTL都必须遵照执行。

CB公报(CB Bulletin)
CB公报(CB Bulletin)是CB体系定期颁发的一个刊物,提供CB体系的必要的信息,并为CB体系的用户提供关键性的指导。CB公报包含以下各方面的信息:
l CB体系覆盖的产品种类;
l CB体系采用的标准;
l 各国家认证机构已声明的认可CB测试证书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l IECEE成员机构声明的各国对各个标准的国家差异;
l 除标准内容外在各国必须满足的重要规则;
l 各国国家认证机构有权颁发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
l 已颁发的CB测试证书的统计;
l 已被接受的国家认证机构;
l 测试设备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
l 有助于申请者的CB体系的运作情况。
CB公报中公布的资料,都是根据IECEE的成员机构提供的,因此无论IEC或IECEE,都不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NCB(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NCB是国家认证机构(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的简称,是在具有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实施电工产品国家认证或批准的认证机构。要成为CB体系的成员,NCB必须在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方面满足特定的要求。NCB分为“认可的NCB(Recognizing NCB)”和“发证和认可的NCB(Issuing and Recognizing NCB)”。
认可的NCB:按IECEE 02文的规则被接受为NCB,或由IECEE成员机构指定的一个国家认证机构。这类NCB可以认可由其他有发证资格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以此作为对一类或多类产品进行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基础。
发证和认可的NCB:按IECEE 02文的规则被接受为NCB,这类NCB不仅可以认可其他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还有权在其所认可的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范围内颁发CB测试证书。
不论是认可的NCB,还是发证和认可的NCB,其认可和颁发CBTC的范围都是对应于某一IEC标准的,也即对于某一些IEC标准,该NCB是发证和认可的NCB,有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权利,而对于另外一些IEC标准,则只是认可的NCB,只有认可CB测试证书的权利。
依据在CB体系中被认可的范围和各个国家的特定情况,NCB的工作内容包括:
l 依据IEC标准对产品和/或已声明的国家差异进行测试;
l 认可CB测试证书;
l 颁发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
l 颁发自己的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其认证标志。
在某些成员国内,NCB往往并不进行测试工作,而由其认可的CB测试实验室(CBTL)来进行。

CBTL(CB Testing Laboratory)
CBTL是CB测试实验室(CB Testing Laboratory)的简称,经某发证和认可的NCB提名,并经按IECEE 02文的规则进行评审合格而被接受加入CB体系的检测实验室。
CBTL按IEC标准和已声明的国家差异对电工产品进行测试,并按统一的格式出具CB测试报告(CBTR)。一个CB测试实验室在某一产品范围内只能为一个NCB工作。

TMP(Testing on Manufacturer’s Premises)
CB测试通常是在CB测试实验室内完成,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CB测试也可以在制造厂现场进行(Testing on Manufacturer’s Premises),这种测试方式称为TMP。
制造厂的测试实验室必须满足ISO/IEC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 (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注意:在实施TMP程序进行CB测试时,所有的测试都必须由NCB或CBTL的人员来完成。

SMT(Supervi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
受监督的制造厂测试(Supervi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简称SMT。SMT是除TMP之外的另一种在制造厂测试实验室内进行CB测试的程序。与TMP程序相比,满足SMT要求的制造厂实验室除了要满足ISO/IEC 17025: 1999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外,还要满足ISO/IEC导则58 Testing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System –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Operation and Recognition,并且在实施测试之前要通过NCB的现场评审。
在SMT的初始阶段,所有的测试都在NCB工作人员的目击下由制造厂完成。在确认了制造厂实验室的能力之后,目击将改为定期执行或由NCB决定目击实验的频次。
通过SMT程序获得的CBTC和CBTR与其他的CBTC 和CBTR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不同的是,前者的CB测试报告中必须明确说明该CB测试采用了SMT程序。

CB-FCS(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
为实现IECEE的宗旨,IECEE执行或保持了若干个体系,除CB体系外,CB-FCS体系也是其中之一。
CB-FCS体系是CB完整认证体系(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是一个关于IECEE范围内的电工产品合格评定证书和相关文件相互认可的体系,该体系全称为“IECEE关于电工产品合格评定证书的相互认可体系”,简称“CB-FCS体系”。
CB-FCS体系根据的原则是其成员互相认可为获取国家级产品批准或认证而作的合格评定证书。即在CB-FCS体系内,在提交CBTC申请国家级认证或认可时不需在另外提供样品进行核查。CB-FCS于1999年1月正式运行,仅限于IEC 60950和IEC 60065两个标准所包括的产品类别。截止到2002年5月1日,全球共有16个NCB加入了CB-FCS体系。
CB-FCS是CB体系的扩展,同时又是CB体系的参加者和申请人在同样的IECEE管理结构下可选用的一种认证方式。该体系的过则和程序在IECEE 03文中进行了规定。
除了型式试验外,CB-FCS体系还包括对制造商质量体系的认可或评定,通过检查制造商的质量体系及产品质量计划对其进行定期监督,以及对由制造商的一个或几个工厂制造的样品进行的审核测试。这些做法不仅减少了制造商为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所需步骤,也更进一步促进了全球互认体系的发展。

CB体系成员国:
ARGENTINA(阿根廷);AUSTRALIA(澳大利亚);AUSTRIA(奥地利)
BAHRAIN(巴林);BELARUS(白俄罗斯);BELGIUM(比利时)
BRAZIL(巴西);BULGARIA(保加利亚);CANADA(加拿大)
CHINA(中国);COLOMBIA(哥伦比亚);CROATIA(克罗地亚)
CZECH(捷克);DENMARK(丹麦);FINLAND(芬兰)
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REECE(希腊)
HUNGARY(匈牙利);INDIA(印度);INDONESIA(印度尼西亚)
IRELAND(爱尔兰);ISRAEL(以色列);ITALY(意大利)
JAPAN(日本);KENYA(肯尼亚);KOREA(韩国)
LIBYAN ARAB JAMAHIRIYA(阿拉伯利比亚);MALAYSIA(马来西亚)
MEXICO(墨西哥);NETHERLANDS(荷兰);NEW ZEALAND(新西兰)
NORWAY(挪威);PAKISTAN(巴基斯坦);POLAND(波兰)
PORTUGAL(葡萄牙);ROMANIA(罗马尼亚);RUSSIAN FEDERATION(俄罗斯)
SAUDI ARABIA(沙特阿拉伯);SERBIA(塞尔维亚);SINGAPORE(新加坡)
SLOVAKIA(斯洛伐克);SLOVENIA(斯洛文尼亚);SOUTH AFRICA(南非)
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SWITZERLAND(瑞士)
THAILAND(泰国);TURKEY(土耳其);UKRAINE(乌克兰)
UNITED ARAB EMIRATES(阿联酋);UNITED KINGDOM(英国);USA(美国)

**简单申请流程: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资料-->评估测试项目、费用-->送样至CBTL进行测试-->整改(如测试部通过,通过则跳过)-->出测试报告-->报NCB审核CB测试报告-->审核通过颁发CB证书
认证周期:20-25个工作日
CB作用:用于国际转证,可用CB测试报告+CB证书+目的国差异测试报告申请目的国认证,如中国CQC颁发的CB证书+CB测试报告+美国差异测试报告可以申请美国的UL/ETL等认证(按CB体系各成员国的协议,理论上可以,但技术上行不通)
一般国际上安全认证先行国、越权威的CBTL越容易转证,因其认可度高。另外一个影响转证的因素是国家政策。
可行转证举例:如TUV颁发的CB+目的国差异,可以转澳大利亚SAA、俄罗斯GOST、巴西INMETRO、日本PSE、韩国KC等。**
4 回答 4133 浏览 2012-05-18
(ISO 9001/ISO 14001/ISO 45001)内审员4天 5000元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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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欧盟从1985 年开始推行“CE”标志制度。“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证明
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是安全产品。CE 标志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它与
美国的ULMark、加拿大的CSAMark、德国的VDEMark 一样都是产品的检验认证标志。
“CE”标志制度是欧盟认证体系中主要的认证制度,由欧盟建立的欧洲测试与认证组织(EOTC)
负责管理和授权,并和欧盟其他国家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经EOTC 授权和代理的机构,
按欧盟指令及相关技术标准(EN 标准)对产品检验,达到要求的产品可贴上CE 标志。
目前需加贴CE 标志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性产品、机械类
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
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
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
欧洲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
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盟24 个新方法覆盖的产品都必须
有CE 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
欧洲国家的认证。24 个新方法覆盖的产品的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需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
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ISO 9002、有的要按ISO 9003、有的没有做规
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24 个指令覆盖的产品是否要经体系认证,这要看该国的法规是
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向法国出口葡萄酒要经体系认证,而该产品不在24 个指令覆盖之内)。
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来自欧盟之外)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则该制造商应当与进口成员
国制造商责任相同。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
商可在欧盟内指定一家授权代理,履行欧盟指令及法规。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内,也没有在欧盟内
指定代理,那么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的进口商或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欧盟法律法规责任。在
下列情况下,当产品从第三国进入时,海关当局应终止商品放行:
(1)如果他们发现产品的某些特征显示这些产品极有可能存在随时的引发对健康和安全产生严
重危害的危险;
(2)如果他们发现产品未按相关的产品安全规则携带文件或贴附CE 标志;
(3)对于欧盟指令所覆盖的产品,海关当局要注意其CE 标志,特别是玩具的CE 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
的产品均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
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
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
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 两个字母,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
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
中,CE 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 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
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盟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
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 应运而生。因此,CE 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 还是欧盟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盟”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
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盟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
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 等,故改EC 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 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
(符合欧洲(要求))。
CE 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 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 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
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
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按照指令,要求加贴CE 标志的工业产品
没有CE 标志,不得上市销售; 已加贴CE 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要
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 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 认证适用产品
欧盟发布的实行CE 标志的部分指令如下
2006/95/EC Low voltage
LVD低电压指令
2009/105/EC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压力容器指令
88/373/EEC Safety of toys
玩具安全指令
89/106/EEC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指令
2004/108/E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EMC指令
2006/42/EC Machinery
机械安全指令
89/686/EEC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用具指令
90/384/EEC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非自动称重设备指令
90/385/EEC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有源可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2009/142/EC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燃气器具新指令
92/42/EEC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new hot-water boilers fired with liquid or gaseous fuels
热水锅炉指令
93/15/EEC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民用爆炸物指令
93/42/EEC Medical devices
医疗器械指令
94/9/EC Equipment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
欧盟防爆指令
94/25/EC Recreational craft
娱乐游艇指令
95/16/EC Lift
电梯指令
97/23/EC Pressure equipment
压力设备指令
98/79/EC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1999/5/EC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无线能信产品R&TTE 指令
2000/9/EC Cableway installations designed to carry persons
空中载人索道设施产品指令
2004/22/EC Measuring instruments
测量器具指令
Directive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New Approach or the Global Approach,but which do not provide for CE marking
94/62/EC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96/48/EC Interoperability of trans-European high-speed rail system
全欧高速铁路系统的互通性指令
96/98/EC Marine equipment
船用设备指令
2001/16/EC Interoperability of trans-European conventional rail system
常规铁路系统的互通性指令
Directives based on some principles of the New Approach and the Global Approach
96/57/EC Energy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household electric refrigerators,freezers and combinations thereof
制冷设备指令
1999/36/EC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
移动式承压设备TPED指令
2000/14/EC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by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
噪音指令欧洲最新法规CE认证指令
2000/55/EC Energy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ballasts for fluorescent lighting
荧光灯镇流器的能源效率指令
Other standards-receptive directives
86/594/EEC Airborne noise emitted by household appliances
家用电器的空气噪声辐射指令
2001/95/EC General product safety
通用产品安全GPSD指令
97/67/EC Community postal services
邮政指令
76/769/EEC Restrictions on marketing and use of certain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有毒有害物质管制指令(RoHS认证指令,化学指令)
92/75/EC Energy labelling of household appliances
家用电器能效指令
2002/96/EC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指定机构NB(Notified Body),是由欧盟成员国提名,由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机构,OJ通报。
指定机构指定号:CCQS UK LTD 1105
进行CE合格评定。
具有对产品安全性提供法律解释权。
许多指令需要指定机构的参与。如燃气指令
部分指令称指定机构为“能力机构”或“授权机构”

CE 认证的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
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10
2、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 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 不足于构成CE 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
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
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
模式F+B,模式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 认证申请程序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 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
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 文件是否完善。
b 文件是否按欧盟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
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9、10 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 符合证明(COC),及CE 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 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 标示。

办理CE 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电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 产品电路原理图。
5) 产品线路图。
6) 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 整机或零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的资料。

简单CE认证申请流程:提出申请-->递交资料-->项目评估(产品适用指令及技术标准、测试费用等)-->样品送检-->整改(如测试通过则跳过)-->编写技术文件-->颁发CE证书
认证周期:15-20个工作日
2012-05-1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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