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供货商之原物料管理
4.4.1 对供货商之基本要求
4.4.1.1 要求供货商需提供上游原物料供货商之环境物质(如SGS)检测报告或环境物质保证函;
4.4.1.2 供货商之原物料需取得其产品不使用环境管理物质保证,并提供其环境管理物质成分之检验证明,对无法测试的其它环境管理物质需取得其上游供货商之成分表或环境管理物质不使用保证。如无法提供完整的成分表或物质安全表(MSDS)时,需填写《不适用/禁用物质保证函》。
4.4.1.3 供货商需制定其工厂内之《环境管理物质管理办法》;
4.4.1.4 供货商需提出其对上游供货商之厂商管理办法;
4.4.1.5 供货商之制程有变更时,或其上游供货商有变动或增加时需报备精诚达电路有限公司;
4.4.1.6 对环保原物料需作完全隔离及管控;
4.4.1.7 无法落实全厂导入环境管理物质管控之供货商,其二次料不可回收再次使用。
4.4.2 供货商之制程管控
4.4.2.1 为避免产品遭受不明污染,供货商需全厂导入环境管理物质管控;
4.4.2.2 在供货商导入全厂环境关联物质管控初期,供货商需针对环保产品制程作完全隔离。含治具、人员、场所;
4.4.2.3 供货商需针对治工具、机台、模具、人员、场所作明显标示以利区别为环保产品制程专用,如需要供货商须提供工具、机台、模具的ICP/MSDS报告。
2009-12-08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