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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样检验的疑问,请各位帮忙!谢谢啦!

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状:采用GB/T 2828.1--2003进行抽样检查,不过没有做转移规则的规定;文件规定缺陷有两类:重缺陷(AQL=0.65)和轻缺陷(AQL=2.5),检验水平IL=S-1。
1。根据规定,若批量小于等于500,查表后得到的样本量应该为20台(因为重缺陷AQL为0.65);若批量为80台的话,我们的样本量也应该为20台,因为使用了转移规则。我的理解对否?这样如果生产转换机型品种很频繁,而批量又很小的话,抽样检验压力会比较大?这时该怎么理解2828对连续批次质量控制的精华呢?是不是‘控制’就要把人累死了还是这是根本就起不到控制作用啊??
2。若批量为1200台,我们的样本量可不可以达到32台就可以作出判定?因为‘同行’原则,重缺陷需向上转移,20台样本即可判定重缺陷是否接收。这时重缺陷需要20台即可判定(0,1判据),但轻缺陷需要32台才可以判定接收与否,我们必须要有32台样本,那么如果里面有1台重缺陷,我们该如何判定?是不是可以在文件里面规定是前20台作为重缺陷判定的样本?如果可以的话,第21台如果有重缺陷,我们也可以接收呢?
这是应该怎么办???
3。单位文件没有做转移规则的规定,是不是这样不能达到GB2828的控制作用,仅仅是概率把关作用?所有应用GB2828都必须运用转移规则吗?可不可以不用啊?
4。我个人关于AQL的想法:若AQL=0.65,可不可以理解成按照GB2828抽样,可能含有0.65%不良品的批次可能有高概率不被抽样检查到呢?
5。过程平均:指按照2828来实施抽样检查实施的连续批可以被控制在预先设定的AQL值内,如0.25,是不是可以理解成通过检验的批次产品可能含有0.25%的不良品???

以上疑问, 小弟先谢过各位大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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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hhly (威望:0) (江苏 南京) 家电或电器 工程师 - 品质出身7年多,来跟大家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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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xuh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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