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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管理办法》是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电子强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管理办法》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源头抓起,逐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对规范投放我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将起到重要作用。


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源头。《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之一。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牵头。2002年下半年,按照“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的思路,遵循了“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的原则,七部门正式开始起草《管理办法》。在此后三年多时间里,《管理办法》立法工作采取了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求了业内外的意见,企业得到了参与立法的机会。《管理办法》也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2004年2月,《管理办法》通过了信息产业部第四次部务会的审议;2005年7月,《管理办法》完成了七部门的修改与会签程序。2005年9月28日,根据WTO/TBT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开始进行历时60天的通报;在回答了多方评议意见,进行了适当修改后,这一部门法规终于正式颁布了。


《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管理办法》迈出了把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第一步。目前,以立法带动的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在加快进行之中,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目录管理工作也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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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y203 (威望:3) (上海 ) 汽车制造相关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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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定义术语第一款给出了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定义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共十大类,界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了帮助所有关注《管理办法》的人士了解其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含意,现根据我部统计电子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所用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对适用《管理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如下:

雷达设备产品
雷达设备
一、指挥自动化系统
二、雷达及配套设备
(一)地面、车载雷达
(二)机载、星载、弹载雷达
(三)舰载雷达

通信设备产品
通信传输设备
一、通信发射机
(一)短波、单边带发射机
(二)长波、超长波发射机
(三)短波自适应发射机
(四)其他发射机
二、通信接收机
(一)短波、单边带接收机
(二)长波、超长波接收机
(三)数字接收机
三、微波通信设备
(一)微波收发通信机
(二)微波终端机
(三)微波天线、馈线
(四)其他微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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