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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制定发布

日前,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处处长黄建忠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并已正式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表示,将会促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紧跟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基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黄建忠说,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是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是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实现法制化;三是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是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是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黄建忠指出,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了两个指令,其中之一是RoHS指令,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二是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三是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是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颁布一年后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五是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是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黄建忠强调,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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