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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A6.3关于重复过去不符合的判定

VDA6.3条款6针对物质类产品的过程审核的评价6.1对各提问的评价中说了如下一句:
如果重复出现过去审核中的不符合项,缺乏落实纠正措施,也可视为不符合项,例如:针对"原因分析“、“措施落实”、“满足顾客要求”等。

我认为这个观点非常不妥,针对过去审核中(包括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在本次审核中又出现了,咋能说“也可视为不符合项”,1)这本身就是个不符合项。2)若也是上次审核中的不符合项,若在ISO9001或IAFT16949中,那本次就是一个严重不符合项。
当然,这也可能是翻译(但我没有英文版,若哪位有请上传一份,感谢),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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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no (威望:170) (江苏 ) 其它 体系 - 只是略懂而已

赞同来自: 凌波微步

过程审核和体系审核不符合项开具不一样,过程审核发现问题项没改,还是继续保留该问题项,没有问题项严重程度升级一说,但体系审核就是严重程度升级当然有些建议项还可以是建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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