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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9中关于内审员能力保持的矛盾

16949条款9.2.2.2/9.2.2.3规定体系审核、制造过程审核每3年进行一次审核;而条款7.2.3中规定:内审员能力的保持,每年应执行组织规定的最小数量的审核。
按标准9.2.2.2/9.2.2.3要求,组织每3年进行一次体系审核和制造过程审核,是符合标准此条款的。但如此一来,对于这些体系审核员、制造过程审核员的能力是不符合7.2.3的,难道这个审核的最小数量可规定为0吗?这样,外审时,外审员也不认可啊?这就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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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on.tang (威望:29) (广东 惠州) 其它行业 品质经理 - 质量管理

赞同来自: keyou Quality_dream

完全不矛盾。9.2.2.2/9.2.2.3内容要求组织应根据年度方案,每三个是是日历年采用过程方法审核一次“全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全部制造过程”。所以基于7.2.3的要求,为了证实内审员能力的维持和改进,组织可以每年执行规定的最小数量的不同范围的审核,可以不是“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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