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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品管理,不同原因不同种类的不合格品可以混放在一起吗

近期对公司进行process audit,审核依据VDA6.3条款。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无论是生产线还是仓库,不合格品全部都有标识,并且都全放在了指定区域。

但是,举例说明吧,各种状态的待拆解品是混放的,比如“电路焊接不良待拆解”和“摔伤带拆解”,按照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焊接不良,电路板不可回收,摔伤不良,电路板可以回收。

现在是这两种状态的不良,标识已经具体到每个产品,但是问题是混放在了一起,大家认为,按照VDA条款,给8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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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jiayige (威望:636) (江苏 苏州) 机械制造 经理 - 工作经验超过15年,熟悉绝大多数质量相关管理和技...

赞同来自: 米糕馍

不合理有不合理的解释:
不同的东西需要被分类和管控,是符合严谨的德式体系管理规则;

合理有合理的解释:
生产管理相关文件虽然不会太明确,但是它们讲究的是合格品的流水线管理;对不合格品只要有充足的标识即可,因为不可以在不合格品的管理上投入超过合格品的管理成本和场地。

我觉得对于场地较小和管理投入较少的情况下,是相对合理的:
不合格品管理,只要能过做好标识,且充足有效即可,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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