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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 =希望对2008年的有帮助

发表日期: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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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145号)有关规定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质技监督质函66号通知精神,为保证我市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决定开展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注册登记对象

1、2007年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4年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一)2007年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表格贴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说明:注册人不用填写申请表中“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机关意见”和“备注”三项。职称应注明高级、中级或初级。在“工作单位性质”及“证书级别”栏前对应方框中打“ü”。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请将证书与身份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二)2004年获证人员重新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表格贴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说明:注册人不用填写申请表中“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机关意见”和“备注”三项。在“工作单位性质”前对应方框中打“ü”。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见附表3《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

注意:请将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尽可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三、注册登记时间

自2007年12月25日起至2008年2月1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依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

希望相关人员及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其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张家港地区获证人员请至当地质监部门办理;苏州市区及吴中、相城获证人员均至苏州市质监局办理。



五、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58号苏州质监局404室

联系人:宋敏

联系电话:0512-65225816 65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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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要饭的 (威望:58) (天津 天津) 汽车制造相关 工程师 - 擅长质量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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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每个城市 有不同的规定的

天津的有些出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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