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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进料检验管理办法中这样订定是否合理?

对于<<进料检验管理办法>>中可否订定''对于稍有瑕疵,如尺寸超出规格,但不会降低成品可用性及成品之零部件,可由SQE认可后在IQC检验记录上记录允放,产品可直接上线正常使用,(不需要跑特采单)如SQE确定不合格,可以上线使用或重工的产品,由采购单位视生产交期需求直接提出特采申请,由各部门经理会签,由品保部经理以上裁决,方可投入生产,反之直接退货处理.
这样订定是否对ISO的精神有违背?认证公司来稽核时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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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jlxm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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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GB2828为指导进行进料检验;
2、可处以扣款、让步接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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