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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年齡換不來終身合同?

2007年10月29日16:49   齐鲁晚报
近日,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知情人士表示,华为公司此举正是想规避新劳动法中此类规定给企业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
应对新劳动法

员工要自愿辞职

近日,有不少华为员工透露,公司内部盛传的“自愿辞职”一事“消息属实,已经收到相关邮件”。

知情人士亦透露,“具体方案已经确定了,现在可能还要听取员工意见进行修正完善,但是大致不会改变了,元旦前应该要调整完毕。”

记者向多位华为员工了解并向华为官方求证后得知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目前在华为工作满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职)员工,近期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现行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悉,该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分批次与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方案实施阶段。

新方案最多

涉及一万人

记者查阅华为内部资料中的零星统计后推算,目前华为员工在6万人以上。

按照如上估计,本次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应为工号“20000”内的人员。而据华为员工们推算,“20000”工号内的老员工当中,已有相当部分人在2001年出售华为电器与爱默生重组为爱默生电器公司、2003年与3COM成立“华为3COM”时分流到此两家公司,再除去近几年去职员工,保守估算余下员工应为“数千到一万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方案出台的原始动机是适应新劳动法在“选、育、用、留”人才方面给企业造成的压力,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用人机制富有竞争力。

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个金箍。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华为随之还要应对的一个新问题是:在这些老员工之外,一名连续两次签订一年合同期限的员工,在其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用这名员工?

企业与员工

权益“两难”

知情人士评价说,华为本次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力资源体系的变革,的确“冒了不小的风险”。一方面,要做好众多员工的沟通工作,以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管理风险,以免影响到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司对外的公共形象会否受影响,包括员工家属在内的公众是否充分理解? 

该人士也表示,华为此举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以主动的方式一次性地解决未来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记者采访时,有不少员工对公司此举表示理解。此次集体辞职员工基本都如数再次与公司签约,也有少数员工在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后自愿辞职并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部分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为以下两种情况:自愿归隐的“功臣”——工作年限都较长,早年为公司开疆拓土,也拥有公司较为丰厚的公司虚拟受限股;早年的功臣,但在华为内部长期实行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干部调整中,已经从管理等核心岗位调任普通职位的老员工,同样拥有数量可观的公司虚拟受限股,在平衡各方面收益后做出离职决定。华为还对年纪在45岁以上申请退休及因患重大疾病而申请退休的员工也做出了保留公司股票的决定。

华为早年创业实行“全员持股”计划,所有员工按照一定比例,都可以每股一元的价格购买股票,华为员工每年从公司享受的固定分红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一度达到每股0.7元;从2001年开始,华为改变了过去以“一元一股”计价方式,开始实行期权改革,员工获得股票的资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虚拟受限股。

而据记者了解,华为2002年公布当年虚拟受限股的执行价是每股净资产2.62元,2003年为2.74元,至2006年,每股净资产已达3.94元。高持股带来的高收益也直接导致华为新员工对工号靠前的“元老”有看法,他们认为不少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期权收益,而少了进取之心。

事实上,华为在历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及员工绩效评估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持员工持续创造力。同时,在近两年的华为文化梳理中,任正非不止一次提到华为一贯强调的“危机意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为此举也是不得已

深圳华为的做法显然具有特殊性。假如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不能为劳动者重新提供就业岗位,那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最理性的选择。

当初立法机关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居然出现如此问题。如果立法机构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可能出现的因素,对过渡时期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风潮就不会出现。这说明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看准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但在具体法律规范设计方面,仍显有些粗糙。

透过这一现象,人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博弈之中,是否需要增加弹性的条款;在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提供平等法律平台的前提下,是否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保护那些长期性“临时工”的合法利益;在强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差异的同时,是否应该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正,从而在不同用工机制下实现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很显然,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劳动合同当事人争取的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它还包括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提供的社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谈判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显然十分困难。深圳华为利用解除合同的权利,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得已之举。虽然深圳华为公司借助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与员工之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深圳华为公司本身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那么,立法机关为何不通过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博弈状态呢?(乔新生)

延伸阅读,

为什么首先出手的是华为?

有华为员工在天涯论坛发表评论说“华为这个做法是唯一的”。他同时发问,如中兴通讯、联想、中国移动、中石化等大公司如何操作呢?

中华英才网张建国向记者表示,关于新劳动法的调整,已有不少企业在私下沟通中表示正在考虑应对措施。他认为,大多数企业可能都将会采用相对“平和”的方式,而华为集体辞职的方式并不具普遍意义。

而不少华为员工亦表示,此次“革命性”的做法,符合公司一向行事风格。华为历年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以配合公司全球业务拓展的需要,包括“人岗匹配”和“定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以及员工福利和保险保障制度的改革等,其目的是保持企业的活力。其实华为发展史中,曾有过多次人力资源变革的事件。较大的两次是:1996年,以华为董事长孙亚芳为首的华为市场部中高层“先辞职,再重新竞业”,市场部干部全面“洗盘”,不少干部重新回到普通员工岗位;2003年所有公司中高层集体“申请降薪”。2002年前后,电信业冬天使华为业绩面临创业来首次下滑,在任正非带头下,超过300多名干部主动申请降薪10%,以共渡难关。

任正非惯用运动的方式解决干部管理中面临的难题。但知情人士认为,此前的两次集体辞职或降薪运动,其目的和规模都与本次大不相同,“前两次都是针对干部,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是干部管理体系的问题,解决的是短期的问题;而这一次涉及到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调整,它解决的是今后长期的人力管理问题。”

时至今日,华为列车正以加速度前行:2006年华为实现销售收入656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65%的收入来自国际市场。华为人士透露说,今年华为收益还会保持30%-40%的高速增长,华为正处在追赶国际一流设备商的征程中。因而,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保持内部活力、推动创新能力都是华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关链接,

劳动法新规定 签约两次之后 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出台《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新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炒老板鱿鱼

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套住劳动者的“金箍”,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新劳动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单位拖着不签约 将会赔得更惨

新劳动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不给买社保 就得赔偿

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缴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新劳动法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缴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有违约金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修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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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zhiwen (威望:7) (广东 中山) 钢铁冶金 工程师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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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朋友在華為,的確是那樣做的,九年的員工就勸離
不過演習一下勞動法,好像也沒有說的那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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