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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常见问答

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一、问:《标识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要求》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其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二、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72号)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97年11月7日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三、问:《标识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要求》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见《限量要求》标准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四、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五、问: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元器件或者原材料,是否需要按照《标识要求》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识?
答:所有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都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其标识方法参见第四问的回答。
六、问:《标识要求》要求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
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国际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七、问:《标识要求》规定了标志颜色,企业在进行具体标识时是否必须根据标志选用绿色或橙色?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颜色为推荐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必须让消费者和用户感觉是醒目的。
八、问:《标识要求》图1标志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答:为了标志设计的美观,标志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为了方便企业按照《标识要求》自行制作标志,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提供了该标志矢量图的下载。
九、问:《标识要求》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按比例放大。
十、问:所有组成单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均未超过《限量要求》的产品是否必须标识《标识要求》图1所示的“e”标志?
答:此种情况同样需要根据《标识要求》的规定标识《标识要求》图1的标志。
十一、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标识要求》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十二、问: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要求》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十三、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答:电子版产品说明书(刻录在光盘或磁盘上)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
十四、问:生产者或进口者是否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以下两类产品可以仅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仅通过网站进行声明使用户未得到相关信息而产生法律纠纷,生产者或进口者视为违反《管理办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产品;
  2. 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
十五、问:标准中首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标图1所示标志,且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进一步说明,之后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标“○”,这如何解释?
答:图1标志的标识对象是产品,组成产品的所有单元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才可以选用此标志进行标识。而“○”的标识对象是产品中某一部件对应的某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整个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情况下,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许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的目的是让企业进一步说明。
十六、问:《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答:《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
十七、问:《标识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标识?
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即可。按照《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产品仅需“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所在部件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标“○”的部件)并不强制要求以《标识要求》表1的格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列出。
十八、问:可否用“其他”来表示难以划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为《标识标准》表1中的部件名称。
答:按照部件来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目的是为了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成分信息、分类回收利用,如果用“其他”来代替“部件名称”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十九、问: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标识要求》表1进行有关环保信息标识时,可否将表格的标识范围扩大以提供更多的有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信息?
答:《标识要求》中提供的表格是最低要求,企业可以以告知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企业更多有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信息为目的扩大表格的标识范围,但不得对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删减或影响原有信息的明示。提供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名称及含量、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数量以及在部件后标出每个部件分别的环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许的。
二十、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
二十一、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请问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如何标注?
答:由于《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引入了环保使用期限的概念,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对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产品的生产日期予以标识。生产日期可以标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格式可以采用年、年周、年月、年月日等,也可以采用产品序列号、商品条码等包含产品生产日期信息的企业通用的产品标注方法。采用产品序列号、商品条码等方式进行标识时,生产者或进口者应为消费者或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日期查询服务。
二十二、问:企业自行制定环保使用期限有困难,是否有可以参照的通则?
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组建了一个新的项目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该项目组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该通则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企业在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时参考。
二十三、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要求》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垃圾其实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要求》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二十四、问:《标识要求》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
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要求》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
二十五、问:GB 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志》,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要求》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要求》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与《标识要求》相关的包装物标识问题在后续问答中给出,其余有关GB 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的起草部门咨询。
二十六、问:产品包装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是否需要标识?
答: GB 18455-2001标准6.2条规定,“每个包装件上一般仅标打一个标志”。其中,“包装件”是指产品及包装物以销售、运输为目的通过包装操作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按照此规定,企业仅需在产品包装件最外层的主要包装物上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对其进行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我们鼓励标识,但不作强制要求。
二十七、问: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认DIN6120标准或ISO的相关标准?
答:在中国销售的产品,若相关领域已经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则该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国家标准要求。所以,当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满足国内标准要求。如果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则执行了国家标准就等于“接受或承认了”相关国际标准。
二十八、问:在同一包装物上是否可以同时印刷中国和国际(或其他国家)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志?
答:在保证满足中国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是可以被接受的。
二十九、问:是否可以在外包装箱上对内装的产品包装物进行统一标识?
答:可以。但是包装回收标志实质是为了便于包装物的分类回收利用,内装的包装物如果不能随外包装箱一同进入回收系统则此种标识便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更鼓励在每一个包装物上都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当然,比起仅对外包装箱进行标识而其他包装物什么都不标的做法,这样的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三十、问:为配套而采购的产品(零部件),供方可以不贴标识,那么相应地包装物是否可以不标识?
答:按照《标识要求》总则中的规定,为配套而采购的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包括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在内的各种标识。事实上,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产品,其包装物都被供应链下游的企业客户得到,基本不会造成乱丢乱弃、污染环境、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
三十一、问:包装物材料名称应选择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哪一种进行标识?是否需要将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全部标上?
答:包装物材料名称只需选择材料的中文名称、缩写、材料代号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标识即可。
三十二、问: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只需标注包装材料代号即可还是需要将回收标志一同标上?包装材料代号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什么位置?
答:按照《标识要求》和GB 18455-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回收标志和包装材料代号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标识,标识包装物材料名称时需一同标注。包装材料代号一般应放在回收标志的中部,代号过长时也可放在回收标志的下部进行标识。
三十三、问:对于GB 18455-2001中没有规定的包装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包装物材料种类繁多,不可能一一列举,GB 18455-2001标准列表中的包装材料只是举例,其他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只需据实按照标准要求标出即可。未列明的包装材料名称、代号、缩写等信息可以参照有关国际标准要求执行。
三十四、问:纸类包装物是否可以只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
答:特殊地,由于广泛的国际通用性和分类回收中的辨识度,纸类包装物(即GB 189455-2001标准4.2表2中的类别II)可以按照GB 189455-2001标准所规定的标志样式进行标识,也可以仅采用如下标志进行标识:
三十五、问:复合材料应如何标识?
答:复合材料应按实际组成成分进行标识,各成分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如果复合材料的成分过于复杂或者配方保密的,也可以只标识主要成分。
三十六、问:产品包装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构成时应如何标识?单独销售的小部件膜塑在纸板上(如耳机的包装、带有赠品的电池包装)时应如何标识?
答:如果组成包装物的各物质紧密结合,不易分开,则两种物质可一同标识,各物质的材料代号用“/”隔开即可;如果组成包装物的各物质易于分离,则应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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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三十七、问:欧盟RoHS指令的补充文件2005/618/EC已经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何还需要另外起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要求》)这个行业标准?它们有何异同?
答:《限量要求》是为配套国内《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匀材料为计量单位时与欧盟2005/618/EC规定浓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要求》还规定了另外两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计量)单元:金属镀层与小型零部件(4mm3)。这两种情况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普遍存在,若监督测试或控制检查时都按均匀材料来计量或设定限值,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产品满足欧盟2005/618/EC的限值规定就一定可以满足《限量要求》的规定,而反之则不然,但出现矛盾的概率不高。
三十八、问: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质)”?某公司的产品中被查出镀层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该公司确实是无意的,该公司是否不应该受到处罚?
答:《限量要求》中对“有意添加”已有明确定义,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为了解决金属镀层难于按照均匀材料来拆分检测或判断的问题,但由于“有意”或“无意”在实际的操作中无法判断,所以引用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客观判别依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镀层中的有害物质是不会超标的。为避免少数人以“无意”作为借口,若查出超标使用有害物质,则必须受到处罚。
三十九、问:金属镀层也是一种均匀材料,为什么要单独划分组成单元?
答:一般情况下,单一的金属镀层都是均匀材料,但这些材料却不容易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与基材分离而获得,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操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四十、问:为何要将“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3)”作为电子信息产品中的一个组成基本单元(EIP-C)?4mm3怎么来的?
答:由于电子信息产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往往由许多种均匀材料(即EIP-A)组成,在绝大多数实际情况下,这些小型零部件不易通过机械拆分的方法分离而获得均匀材料,这种单元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的操作(监督检测)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到按EIP-A测试时得到结果的一致性,通过大量的理论分析与试验研究,得到4mm3的划分标准。主要的原理是:1)体积是影响拆分的最关键因素,至于质量或面积,如果太小或太少可以通过多个样品归类的方式解决;2)进一步拆分到均匀材料与不拆分能得到一样的结论(合格与否),至于具体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举例来说,假设一个电容器的引脚上镀有锡铅焊料(37%Pb),按照法规的要求,这显然不合格,拆分测试做不到,如果整体不拆分检测,它的铅含量会由于该电容器其他部分不含铅而使实际测试的结果变小,但如果变小到不低于0.1%,则可以同样得到一个不合格的结论。这种做法不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过渡和不可能的拆分,节约时间与成本,而且还可以得到与拆分到均匀材料后测试相同的结论。
四十一、问:《限量要求》中提到的“检测单元”是不是就是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
答:实际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称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的方便。“组成单元”是相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来说的,而实施测试的时候则通常使用“检测单元”。标准中还规定了“检测单元”必须是“组成单元”,这样得到的结果就可以与要求的限值对照以判断合格与否了。
四十二、问: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成百上千,是不是只要一个不合格该产品就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太苛刻?
答:是的,只要一个组成单元(EIP-A/B/C)不合格则该产品就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欧盟的RoHS指令在限值方面的要求也是如此,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控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四十三、问:《限量要求》为何要将组成单元按EIP-A/B/C的顺序归类?
答:《限量要求》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组成单元做了分类,采用分别设定限值的方法。EIP-B/C的组成单元分类主要是考虑到监督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对前面的EIP-A的补充,因此,要按此顺序规类或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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