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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新时期对计量器具采用新检测方式的思考

关于新时期对计量器具采用新检测方式的思考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各行各业对计量器具检测方式的新需求,我们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已在法制上与技术上做好了准备?笔者以为,我国新的计量检测方式要具备与适应新时期的需求,还要经过一个充分的准备时期。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明确《计量法》中对计量检测方式必须依法执行与自行依法执行要求的区别,走出在《计量法》实施过程中的误区。笔者仅以计量检定与校准,计量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为例,谈一点心得。
  一、《计量法》并没有规定对计量器具仅有的一种检测方式
  计量器具量值检测的方式,我们经历了由企业自己进行量值溯源,到以《计量法》公布后采取计量量值传递为主,即计量检定的方式,目前又面临企业要求自行选择量值检测方式的呼声。据统计,本市能完全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品种的比例:1992年以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约2/5强,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约3/5。1992年以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约4/5。在《计量法》颁布后,本市对计量器具采用计量检定是占主导地位的检测方式,即根据计量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辅之对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的计量器具则采取测试(校准、校验、检验、比对、鉴定)的检测方式。
  所以,在《计量法》公布实施后,本市对计量器具的检测从来没有仅此一种计量检定方式的状况,而一直是多种检测方式并存进行计量量值的统一,这是因为经济发展与检定规程发布的滞后等现状所不得不为之。
  以本市为例,属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有3000台(件),属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有3万台(件),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700余万台(件),属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含专用计量器具)约8亿台(件)。本市计量器具的大类、项目齐全,计量器具的品种日益增长,技术日益先进科学。可见,在对计量器具以计量检定为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下,检定规程编写的任务之艰巨、工程之浩大,令人叹为观止。若全部编写完成,必将旷日持久,不可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
  那么,是否如有些人所说:《计量法》规定了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是保证我国量值准确可靠的唯一检测方式,所以,上述统计的不按检定规程检定的那部分计量器具及检测方式,违反了《计量法》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笔者认为:不!
  众所周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计量法》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计量法》虽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颁发的,但在其立法宗旨中已预测到了在量值准确可靠的前提下要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种预测并不是空穴来风,其背景是1978年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计量法》正是在这次会议以后,在我国初步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年后,才有可能得以颁布与实施。虽然在起草这部法律时还不能预见到二十年内我国经济会发生如此巨大和快速的变化,但已给为保证我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选择不同的检测方式留下了调整发展的余地。
  在《计量法》第十条里虽然规定了: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那么,本条中哪些计量器具属于必须按照、必须执行呢?
  这可从《计量法》第九条中找到必须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笔者以为《计量法》中必须按照、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主要指的是本条前款规定的范围,且是在用的计量器具。
  有人说,本条后款不是也规定了计量检定!笔者认为,本条后款仅要求企业自行依法处理与选择检测方式。请看本条后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里,用了前款规定以外的和应当自行两个限定词。那么,本条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检定又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在《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对这一点作了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这里,出现了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词义。其含义可在当时的国家计量局呈报给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条文解释"中得到:"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所以,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可以理解为:《计量法》中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允许检测方式是多种的,不是仅有一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必须按照、必须执行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含专用计量器具),除计量检定外,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和规程方法的前提下,可选择在JJG1001-1991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中任何一种检测方法,甚至采用国际上任何一种其他检定、测试方式。
  本条中的其他检定、测试已是一个广义的检测方式概念。在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中,《计量法》中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检定含义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而在GB/T15481-1995中检定(验证)的含义是: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所以,本条中的其他检定应该理解为GB/T15481-1995(ISO/IEC指南25)中广义的"检定"概念。其他检定、测试正是符合后一种含义,而不是前一种。而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本条后款: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执行其他检定、测试的计量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授权后方可开展。因后款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不再展开。
  那种对计量器具不加区分地理解成计量检定是《计量法》唯一规定的检测方式是对《计量法》的误解,分析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笔者以为是观念仍滞留在计划经济与《计量法》已预测到商品经济发展所致。
  二、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正确理解了《计量法》关于计量检定与其他检定、测试的含义,我们就不难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检测方式。
  有关学术机构正在举办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程编写导则》的宣贯活动,这是在市政府令《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后的一项重要的活动,这个活动的意义在于:一是当计量器具的范围限定在应用于强制检定的6个方面时,它属于必须执行检定规程的"计量检定",除此之外的属于非强制检定,可用校准等所有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检测方式。这是对《计量法》?quot;其他检定、测试"一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的适应,因在《计量法》第二十条中,虽然已有"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即非强制检定,已预测到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的新检测方式。但明确提出与国际接轨的"校准"来代替非强制检定一词,并以地方政府令出现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二是把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区别开来,明确计量检定做为政府的法制行为,采用量值传递的方式;而校准等方法作为一种企业行为,采用的是自行量值溯源的方式。与之呼应的是计量检定必须依法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计量校准则由校准机构自行编写校准规范或方法,然后实施之。在实践中要避免把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对立起来,更不能抑此扬彼。因为,从多年实践中可知,计量检定规程集全国有关专家论证、试验与编写并经多年操作与验证,已日趋成熟。而校准规范尚处于摸索阶段,大面积推广还应做许多工作。
  但在宣传一种新检测方式的规范时不要随意贬低检定规程,检定规程的编写原则及其实践对于新检测方式规范的编写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正缘于此。
  三、对新检测方式地位的讨论
  1.校准规范是一种商业契约。既然在《计量法》中为新检测方式留出了极大的空间,那么,在遵守《计量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在维护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前提下,校准规范应是校准机构与被校准单位之间的一种商业契约。被校准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大大多于(或少于)计量检定规程的检测项目,校准机构必须为满足客户的需要采取任何一种检测方式,提供任何一种客户需要的证书与报告。校准机构必须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即目前流行的说法:从观念上改变"由你需要我,到我需要你"。
  2.校准涉及到政府行为。因地域的不平衡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当经校准后的计量器具用于某项行政执法时,比如,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其校准方法的先进程度,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表达,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中置信区间的确定,实验数据服从某种分布的确定等必然不同,这是否会带来对同一事物不同的评价?对于产品,很可能会出现在当地是合格的产品,而到彼地就成了不合格品或劣质品的纠纷。对此,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如何协调?因为任何时候"充分考虑采用先进技术和为采用最新技术留有空间"都是相对的。所以,必要的政府行为是存在的。
  3.校准是对法制计量检定形式的一种补充,但不是唯一的补充形式。按《计量法》第二十条"其他检定、测试"的条文解释,如在计量认证、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其它形式有计量校验、检验、测试、同类计量器具实物样品的比对,利用标样对仪器及样本的比较测量、专家对特定计量器具适用性的鉴定等检测方式,这些检测方式都必须编写方法与规范。这些检测方式,同样属于《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同样具有法律地位。
  实际上,在《计量法》立法时,已经对计量检定实行了区别管理的原则,已经采用了"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如有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管理,有的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校准作为一个政府令的出现,是对过分强调一种计量检测方式的改革。笔者以为,若不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此做出的片面性解释,校准和其他检测方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计量法》中计量器具计量检测方式的深化与完善,是一种对生产力的解放,是新形势下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政府行为的进步。
  4.对企业、事业单位解放了一种检测方式后,不要再搞另一种束缚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新检测方式。校准证书(或报告)的地位不应提到不适当的地位,做出强行推行的规定更应慎之又慎。当初,在只有一种检测方式的思想指导下,许多使用、生产与检测单位为此付出了许多不必要的精力,并浪费了大量的费用,比如,只需较低水平的不得不往较高水平靠,而需较高水平的却不得不迁就较低水平的规定等。却把《计量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淡化了,阻碍了《计量法》实施的深化与完善,这种教训值得永远记取。
  5.校准等新检测方式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改革成果不允许被中介机构用于获利。在当前,采用任何一种新的检测方式都应遵循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原则,要防止新的检测方式允许被用作中介机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倾向,中介机构应把此作为服务于社会的一次生存竞争的机遇,以达到繁荣社会经济的目的。
  6.计划经济时过多设立的计量检测机构不应通过校准实验室的评审得到延续。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遵照《计量法》: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执行其他检定、测试的计量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授权后方可开展的规定?quot;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7.校准及其他检测方式的范围与检测结果的互认还须进一步调研、明确与协调。并不是所有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都要纳入检测范围,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主要控制与指导新检测方式规范(或方法)的编写规则(或要求),并做好全国范围、甚至世界范围内新检测方式规范的协调与互相认可。寄希望于国家再花大力气从事比检定规程工作更浩大的新检测方式规范的编写肯定已不可能,在《计量法》立法宗旨下,通过不断摸索与实践,一种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前提下,管理更宽松,检测方式更易交流,数据更易再现,更易传递与溯源的新规定必然会出现。
  所以,一个极大范围的、必须依法执行与自行依法执行并存的、各种检测方式争奇斗妍的计量检测方式信息网络时代离我们不远了。到那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只须颁布:用于测量某一实物量值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需求规定或对某一计量器具将只规定计量性能中的测量不确定度(或总不确定度)即可,对计量器具规定用什么检测方式以及对计量器具规定其结构、原理、材质的做法也将不再是政府法制监督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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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校准行业的发展,以后检定都是指强制检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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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瘦
肖瘦

本人来自江西,希望朋友们多多交流,互相学习,共同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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